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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的含義分析(下)

《城鄉規劃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這部法律確定的法定城鄉規劃體系有壹個突出特點,就是壹級政府、壹級規劃、壹級權力,下級規劃不得違背上級規劃的原則。規劃作為政府的職能,壹不能超越其行政管轄範圍,二不能超越法定的行政權力。如果把城鎮看成是空間上的壹個點,把國家、省、縣看成是空間上的壹個面,那麽城市、城鎮、鄉村的規劃可以理解為點建設的管理,國家、省、縣的規劃可以理解為從面的層面上協調幾個點上的建設和發展活動。兩種責任缺壹不可。

上級政府和下級政府之間也是點對面的關系。市縣政府需要統籌城鎮發展,省(自治區)政府需要統籌市縣發展,中央政府需要統籌省區發展。各級政府要從實行科學管理的需要出發,制定和實施本級政府的計劃。國家、省、縣要制定城鎮體系規劃,統籌多個副省級行政區域單元的空間發展,市、鎮、鄉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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