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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第64條解讀

這壹條很重要,是城鄉規劃違法處罰的依據,也是註冊城鄉規劃師的強制性條款之壹。本條是關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法律責任。1.根據本法有關規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準予進行建設的法律憑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開發建設的,屬於違法建設,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階段和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二、實踐中違法建築的情況比較復雜,有的可以通過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有的需要全部切除,有的需要部分切除;有些很難糾正或拆除,社會成本很高。如何懲罰他們需要綜合考慮。要嚴格執法,防止“以罰款代替沒收或拆遷”,要從實際出發,區別不同情況。但對違法建設的處罰必須堅持讓違法成本高、讓違法者無利可圖的原則,才能有效遏制違法建設,保證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為城鎮發展提供良好的建設環境和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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