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和平安全法制準備法》涵蓋10個法案,如《武裝襲擊法》、《周邊事件法》、《聯合國維和活動合作法》等。修改後的《武力攻擊事態法》將更名為《武力攻擊及危機事態法》,並將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條件納入其中。將“日本或與日本關系密切的國家受到武力攻擊,日本的生存受到威脅,國民權利被完全剝奪”的情況定義為“危機事態”。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日本沒有受到直接攻擊,也可以對其他國家動武。
《周邊事態法》1999制定時,假定朝鮮半島發生了事情,適用範圍是“日本周邊”。修改後的《周邊事態法》將更名為《對事態有重要影響法》,自衛隊對美軍和他國軍隊的支援將解除地域限制,不再局限於日本周邊地區。
至於只涉及單壹法案的《國際和平支援法案》,授權政府在國會批準的情況下,隨時向海外派遣自衛隊支援外國軍隊。
到目前為止,如果自衛隊要被派遣到海外,是基於《特別措施法》,但該法的修改是永久性法律,自衛隊可以盡快、不受限制地被派遣到爭議地區。只要不是戰鬥場景,自衛隊可以在戰鬥中為他國軍隊提供後方支援和彈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