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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的行政復議程序

法律解析:違法行為人不服治安拘留處罰決定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的程序是寫申請書,提交證據材料。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當然,這只是申請人的想法。其實這種想法可能對也可能錯,但不影響他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二是依法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

第三,壹般情況下,申請復議的公民應當是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本人。但在兩種情況下,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不能親自申請復議時,也可以由其他特定公民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壹條申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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