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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中違法建築的認定

從實體法角度看,地方各級政府部門界定違法建築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築物必須依賴土地,沒有土地,建築物就不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對土地用途的控制,可以有效限制違法建築;從違章問題的嚴重程度來看,城市的違章建築確實比其他地方更突出,大部分違章建築都可以依據《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理。但僅由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界定的違法建築適用範圍較窄。其實我們國家對違章建築的限制很多,範圍也很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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