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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租賃房屋的權利,但房屋優先被部分人購買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放棄該權利,不參加拍賣的,也視為放棄。侵犯優先購買權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出售租賃房屋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其他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前五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八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礙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影響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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