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教師職業行為,保護師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新時期中小學教師十項職業行為規範》,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罰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6個月,記過期12個月,降級或撤職期24個月。是* * *黨員,同時給予紀律處分。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招聘、工資晉升、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資格的執行期不得少於24個月。
在處理教師時,要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教育與懲罰相結合;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性質準確,處理得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教師受到處分,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受處分期間暫停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