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合並案件的法律依據

合並案件的法律依據

合並管轄是指將幾個本應由不同機關管轄的案件合並到同壹個機關管轄。合並管轄本質上屬於管轄權的合並,是對法定管轄制度的壹種變通和突破。它會在程序法上產生“約束”效應,即管轄機關可以突破法定地域管轄和等級管轄制度的規定,將幾個本應由不同機關管轄的案件在程序上(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合並。合並管轄對於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著不同的含義:對於公安機關而言,合並管轄是指公安機關可以聯合立案偵查幾個本應由其他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對於檢察院來說,聯合管轄意味著檢察院可以聯合立案偵查本應由其他檢察院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也意味著檢察院可以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幾起案件進行聯合起訴。對於法院來說,共同管轄是指法院可以共同立案審理本應由其他法院管轄的案件,也意味著法院可以共同審理檢察院起訴的幾個案件。此外,共同管轄還意味著法院可以分別審理同壹被告人所犯、但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由自訴人提起公訴的數起案件。
  • 上一篇:太原澄城中學好嗎?
  • 下一篇:偷渡到國外工作然後回來坐牢?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