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最新規定,學生違反規章制度,行為不端,經多次教育拒不改變,或者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或者有欺淩同學、侮辱老師等惡劣情節的,可以采取停課措施。
中小學教師教育懲戒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八條(嚴懲)學生違紀違規,行為不端,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或者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或者有欺淩同學、侮辱、毆打教師等惡劣情節的,教師應當要求學校采取下列措施進行教育和處罰:
(壹)給予不超過壹周的停學或休學處分,並要求家長帶回配合教育;
(二)被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的;
(三)安排專門的教育場所,由專業人員進行輔導和矯治;
(四)改變教育環境或者限期轉學的;
(五)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對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學生,或經教育、處分後仍不改正的,學校可給予警告、記過、拘留等紀律處分。對於高中生,還可以給予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學生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學校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建議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因違法、輕微犯罪行為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轉入專門學校接受教育和矯治。
註:《中小學教師教育懲戒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未獲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