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中央企業應當對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相關業務機構及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中央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和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對重大法律糾紛案件處理不當或者未按照本辦法備案的,由國務院國資委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由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按照人事管理分工和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企業法律顧問及相關工作人員在辦理重大法律糾紛案件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應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SASAC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或給企業國有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