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劃,區政府提出城中村改造項目申請。由市規劃局會同市發改委、國土局、土地儲備中心初步審查規劃;
2、土地收儲,城中村改造範圍內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收儲。涉及集體土地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會同各區政府辦理征地申報手續;
3.拆遷:對城中村改造範圍內的房屋、人口進行調查復核,制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實行三清單公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