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中醫藥法律法規

中醫藥法律法規

法律解析: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遵守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

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等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在診所內公示診療範圍、中醫執業醫師姓名及其執業範圍,不得開展超出備案範圍的醫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十四條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等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在診所內公示診療範圍、中醫執業醫師姓名及其執業範圍,不得開展超出備案範圍的醫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

  • 上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
  • 下一篇:朱軍·凱斯·黑仔的真名。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