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妳在說什麽?
規定明確,面試應包括七項內容:
1.告知受訪者所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
2.告知被約談人案件執行情況;
3.告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
4.詢問是否還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5.告知被訪談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和法律後果;
6.告知被采訪人在本執行程序結束後申請被執行人的權利;
7.聽取受訪者對結束這壹執行程序的意見。
二、面試方法
1.面試不限於面對面,也可以通過電話或微信。
2.規定明確,面試方式原則上采用面試方式,也可以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短信、微信等方式面試。采用面談以外的方式進行面談應首先得到執行董事的批準。
3.采取面對面方式采訪時,人民法院應當至少有兩名執行人員參加,地點可以選擇在人民法院、被采訪人住所地或者其他約定的地點。
法律依據:
關於嚴格規範終結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
第十壹條符合終結本執行程序條件和移送破產審查相關規定的,執行法院應當同時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進行破產審查。
第十二條本執行程序終結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後,執行法院應當在七日內將相關案件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本執行程序終結案件信息庫,並通過該信息庫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