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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案件調查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終止偵查的法律規定如下: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行政案件經偵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終止偵查:

(壹)沒有違法事實;

(二)違法行為已被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偵查終結時,違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行政案件經調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終止調查:

(壹)沒有違法事實;

(二)違法行為已被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偵查終結時,違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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