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支付事項。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簽訂集體合同的,集體合同應當包括有關工資支付的事項。工會或職工代表也可以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談判,簽訂工資協議。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或者工資協議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集體合同或者工資協議中約定的最低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工資。工作時間的換算按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月平均工作20.92天計算。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可以以小時、日、周、月為周期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同意臨時用工壹次性工作項目的,應當在完成該項目後立即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但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壹次工資。實行年薪制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勞動者的約定,按月支付基本工資。工資支付日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用人單位應當提前支付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