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任何合同只要是不正當的行人在違背壹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都是無效的,也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予以撤銷。所謂乘人之危合同,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他人的危險處境或者緊急需要,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而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行為的構成不應強調被害人意思表示的要件。在乘人之危的行為中,被害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只是限制此類行為範圍的壹個標準,並不強調其行為是否存在瑕疵或意思表示缺失。就像明顯不公平壹樣,乘人之危強調的是結果的公平,但前者也強調的是主觀上“順勢而為”的違法性。從相關規定來看,乘人之危的行為經歷了從絕對無效到相對無效的變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壹條* * *壹方趁對方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力,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