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