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棄繼承權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放棄繼承權不會產生代位繼承;
(2)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無保留的;
(3)放棄繼承權後,法院必須作出恢復繼承權的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表示。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二、如何放棄繼承權
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2、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以明示方式表示。壹般情況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口頭表示的,本人承認,或者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有效;
3.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親自作出。
被遺棄的遺贈財產應按合法繼承處理。立遺囑人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歸國家或者集體組織所有。法定期限屆滿,受遺贈人自願放棄或者實際放棄遺贈而未表示接受的,不再承擔受遺贈人附加的相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