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中,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核對當事人,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核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對於訴訟代理人,應明確其代理資格和權限。審判長核對後,宣布案由,宣布審判員、記錄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壹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做到:
(壹)確定合議庭成員;
(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三)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三日前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