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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如下:

1.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被執行人在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滯納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3、作為當事人壹方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義務的;

4.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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