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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海波的違法行為受到了調查。

2009年7月22日,經湖南省紀委有關部門證實,湖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程海波涉嫌嚴重違紀,於7月21日被有關部門帶走,正接受組織調查。

2011年65438+2月1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農業廳原廳長程海波受賄案作出壹審判決。被告人程海波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子高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他的哥哥程海亮被判犯有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50萬元。凍結、扣押的財物應當收繳,上繳國庫。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7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程海波利用擔任嶽陽市委副書記、常德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湖南省農業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解決優惠政策、減免收費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先後單獨或合夥收受李家祥、高程等19人財物。* * * 19610000元,其中單獨收受他人1312000元,夥同程海亮收受他人396萬元* *;用高程* * *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25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海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程海亮、高程,受賄19610000余元,數額特別巨大。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在與* * * *共同受賄犯罪中,被告人程海波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認定程海亮、高程收受他人賄賂,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程海亮和高程是程海波的近親屬。二被告人受他人委托,利用程海波的職權為他人謀取私利,收受賄賂,在受賄行為中起輔助、次要作用,依法認定為共犯。被告人程海亮投案自首,配合辦案機關追繳全部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退繳,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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