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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勝訴,公司再次上訴。

法律主觀性:

如果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成功,用人單位不會上訴,而是在15日內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或裁定,可以在上訴期內向有關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法院可以駁回原審法院的再審申請,也可以啟動二審程序。勞動者在勞動仲裁中勝訴,用人單位不服裁決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勞動仲裁的相關程序規定,用人單位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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