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發生什麽糾紛,找中介或相關單位調解時,壹般都要求雙方到場,澄清事實,解決問題。即使向法院提起訴訟,壹審無論是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都需要雙方出庭,開庭審理。不開庭的審理是書面審理。在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缺席的情況下,仲裁庭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合同、雙方往來函電、證人、專家、鑒定人提供的書面證據材料等書面材料和證據材料,對爭議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作出強制執行的裁決,並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的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明確;
(2)不先執行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