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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否需要雙方同意才能適用?

無需雙方同意即可申請仲裁。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由該第三方調解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並做出裁決的行為。根據適用對象的不同,仲裁可分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和國際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以解決勞動爭議為目的的壹種仲裁制度。勞動爭議仲裁既有仲裁制度的壹些特征,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和企業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成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聘任和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二十條仲裁員的資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正無私,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擔任過法官的;

(二)從事法學研究和教學,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

(四)從事律師工作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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