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該接受罰款,並直接上繳國庫。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壹)依法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實施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保險事故是由損害造成的,保險人應當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賠償範圍內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賠償的,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時,可以扣除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得到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