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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通知與決定的區別

法律分析: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告知書最大的區別在於,前者具有法律效力,後者只起到告知的作用。對行政處罰告知書中的部分內容有異議的,可以拒絕簽字,申請重新處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作出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和決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法律文書。行政處罰告知書:只起到告知的作用,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同,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該接受罰款,並直接上繳國庫。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壹)依法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實施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保險事故是由損害造成的,保險人應當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賠償範圍內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賠償的,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時,可以扣除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得到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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