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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中立性是指程序依法運行。

合法性是指程序的運行符合法律的規定,有關機關或個人不得違反或變相違反;中立是指雙方在程序設計和操作上應該壹視同仁,任何壹方都不應該有偏見;參與是指案件或糾紛的所有利害關系方都有機會進入處理程序,充分表達自己的利益和意見,在解決糾紛中發揮作用;

公開是指程序運行的過程和結果要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接受各方監督,防止不公正處理和暗箱操作,讓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時限是指程序的運行必須有合理的時限,滿足時間成本和效率原則的要求,不得無故拖延或終止。

法治思維是指以法治的價值和精神為指導,運用法律原則、規則和方法思考和處理問題的思維方式。法治思維包含以下含義:

第壹,法治思維以法治的價值和精神為指導,包含正義、平等、民主和人權的理念,是壹種正當性思維;

第二,法治思維是壹種規範性思維,它以法律原則和規則為基礎指導人們的社會行為。

再次,法治思維是壹種可靠的邏輯思維,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來分析、處理和解決問題。

第四,法治思維是符合法律、尊重事實的科學思維。因此,法治思維是壹種融合了法律的價值屬性和工具理性的特殊的高級法律意識。

基礎上,法治認為國家的法律是治國的基本依據,處理法律問題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人治思想的實質是主張人淩駕於法律之上或權力淩駕於法律之上,片面強調依靠個人的魅力、德行和聰明來治理國家、平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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