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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鑒定時限

法律主觀性:

刑事案件重新鑒定的期限,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違法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副本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鑒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後進行重新鑒定。對同壹行政案件中同壹事項的重新鑒定以壹次為限。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鑒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鑒定。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五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新鑒定: (壹)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有關專業技術要求的;(二)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和條件的;(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四)專家意見的依據明顯不足的;(五)虛假或損毀材料的;(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另行指定或者聘請鑒定人。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作出不批準重新鑒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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