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享受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殘疾人是指精神上、身體上、結構上有殘疾或者某些組織、功能異常,完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準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歧視、侮辱和侵害殘疾人。
第四條國家采取輔助手段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殊幫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和外界障礙的影響,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五條國家和社會對殘疾軍人、因公致殘人員和其他殘疾人員給予特殊保護、優待和撫恤,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