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後壹訴訟的當事人與前壹訴訟的當事人相同;
2.後壹訴訟的標的與前壹訴訟的標的相同;
3.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與前壹訴訟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壹訴訟的判決結果。
重復起訴的處理原則:
1、同壹原則:當壹個案件的當事人、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與已經受理或者審結的案件完全相同時,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
2.審判效力原則:審結的案件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再次提起訴訟;
3.程序經濟原則:為節約司法資源,避免同案重復審理,應駁回重復起訴;
4.訴訟安全原則:保證訴訟程序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防止法律關系的反復變動和訴訟結果的不確定性。
綜上所述,重復起訴的法律依據包括相同的當事人、相同的訴訟標的和相同的訴訟請求或者對先前訴訟判決的實質性否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的適用解釋
第247條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後壹訴訟的當事人與前壹訴訟的當事人相同;
(2)後壹訴訟的訴訟標的與前壹訴訟的訴訟標的相同;
(3)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與前壹訴訟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壹訴訟的判決結果。
當事人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