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不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民事案件重復起訴不構成虛假訴訟。根據壹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虛假訴訟,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壹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逃避法定債務,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已經立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裁定駁回起訴: (壹)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三)錯誤列名被告,拒不變更的;(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依法任職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6)重復起訴;(七)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重復起訴的;(八)行政行為明顯對其合法權益沒有實際影響的;(九)訴訟標的已被生效判決或調解書約束;(十)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