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四,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分;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五條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七條行政處分的種類為: (壹)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4)降職;(五)辭退;(6)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