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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拆遷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補償標準:(1)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二十壹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因征收舊城區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

第二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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