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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征用土地國家補償標準

法律對臨時占用耕地的補償沒有統壹規定。壹些省和地方的法規和文件規定,臨時占用耕地的補償標準,按照征地補償價格的百分比計算:

1,按臨時占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

2.農業人口的補貼標準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3、但是,每公頃被占用耕地的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4.從法律的基本原則來看,如果臨時占地已經當地國土部門依法批準,補償價格應該是農民在占用農民土地期間因不能耕種土地而減少的收入,占用期滿後恢復土地原貌。這筆收入的多少由臨時占地部門和承包方協商。協商不成,雙方* * *與委托評估機構對農民收益進行評估,或通過訴訟解決;

5.實踐中,很多臨時占地的單位覺得和承包土地的農民協商太麻煩,就在沒有征得承包方同意的情況下,和村民委員會達成臨時補償協議。這是對承包商利益的嚴重侵犯。臨時占用耕地不同於國家征地,不是永久占用,沒有改變農民所有土地的性質。占地補償費應全部歸承包人所有。這種情況下,承包人可以拒絕占用土地,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認定村委會與占地單位達成的協議無效;

6.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增加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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