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對私有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文化大革命期間被侵占和沒收的私有財產、建國初期托管的財產、華僑、港澳臺同胞私有房屋政策的執行情況等。
二、法律鏈接:1992最高法關於受理不動產案件的通知?
1,第三條規定:
“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屬於執行歷史遺留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調整分配、機構合並、分立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設和住房分配引起的房屋占用、騰空等房地產糾紛,都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應當依法不予受理或者駁回,並可以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2.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地產產權的取得。
通知第三款所稱“歷史遺留問題”,是指“因執行政策、行政命令,機構合並、分立,以及單位內部建房、住房分配等原因調整分配的。”其中,內部建築是壹種合法的建築行為,但由於這種建築必須基於行政決定或命令,因此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地產糾紛的相同特征是基於“法律行為”
因此,《通知》用“歷史遺留問題”來描述和劃分壹種基於法律行為的特殊物權取得方式,並明確人民法院對這種特殊物權取得方式的效力不予質疑(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