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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法案例分析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集中資金,使用個人股票賬戶627個,法人股3個。

上述四家公司的行為屬於法律禁止的操縱市場和法人以個人名義開戶的交易。

行為。

《證券法》第71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1)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單獨或者串通,共同或者連續買賣、操縱。

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按照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或者買賣證券,並且不持有。

證券,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交易量;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和買賣證券。

《證券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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