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
《證券法》第71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1)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單獨或者串通,共同或者連續買賣、操縱。
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按照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或者買賣證券,並且不持有。
證券,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交易量;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和買賣證券。
《證券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