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根據會議議程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當通過本市新聞媒體公布申請旁聽的議題、時間、地點和有關事項。第四條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登記,並填寫登記表。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對報名者進行審核後,根據會議議題內容、報名人數和報名時間順序,確定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人數和具體人員。第六條旁聽人員應持會議通知和有效身份證件到會場報到,接受旁聽證,準時入場,在指定旁聽席就座。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會場紀律,服從會議安排,不得幹擾會議正常進行。第七條觀察員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也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席分組會議或者其他會議。第八條旁聽人員可以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內容提出書面意見或建議;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也可以召開座談會,聽取旁聽人員的意見,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第九條審計人員食宿交通費用自理。第十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