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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標的六種情況

法律分析:重新招標的六種情況如下:1。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2.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法律規定的,中標無效,必須重新招標;4.排名第壹的中標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標文件支付履約款;5、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對中標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且無法采取措施予以補救的;6、評標委員會經過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要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招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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