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時候我記得是“出禮入刑”的禮,西周的禮已經有了法的性質。“周亂政,九罰。”《西周九刑》實際上是指《西周刑書》分為九條。西時期,魯侯作為司寇,根據社會形勢的變化,奉王命對魯進行了處罰。呂刑吸收了前代的立法經驗,結合當時的具體情況進行了改革,規定了贖買原則等刑事政策,從而使奴隸制立法走向成熟。西周時期,除了成文的刑書《九刑》、《魯刑》之外,王令還經常以宣誓、誥令等形式發布,在國家的法律淵源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中,主要包括:誓言、書信、生活、儀式、遺產、伊尹。西周時期的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是有區別的。訴訟是指民事訴訟;監獄是指刑事訴訟。無論提起民事還是刑事訴訟,壹般都需要原告到政府起訴。壹般來說,輕微案件可以口頭起訴;對於重大案件,需要書面訴狀。刑事案件的訴稱“代理”,民事案件的訴稱“伏別”。起訴的時候要交訴訟費。當事人提起訴訟並在開庭前三天交納訴訟費的,應當傳喚或者當庭羈押雙方當事人。庭審中“五聲聽獄訟”,所謂“五聽”,壹聽當事人陳述,如果論據不合理,發言就會錯亂;第二,聽色,觀察當事人的表情。錯了,妳會被沖;第三,聽氣,即聽當事人的呼吸聲,如果他不理會,就會緊張,會喘氣;四耳,即考察當事人的聽覺反應,如果他不理會,就會緊張得聽不清法官的話;第五天是看有關人的眼睛。如果他不註意,他的眼睛就會不在或渾濁。如果當事人不服判決,允許上訴。根據地域的遠近,西周的法律規定了不同的上訴期限。在上訴期內收到上訴後,上級司法機關將開庭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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