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使用性質
根據《物權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第壹百五十三條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有的用於建造房屋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可以不繳納任何土地費用而取得,屬於福利性權利。
2.大型農場不能使用宅基地
《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市居民區、文教科研區等人口密集區和基本農田建設養殖場。
因此,在宅基地上建設農場,不僅改變了土地用途,也違反了人口密集地區禁止建設農場的規定。當然,普通農戶在自家院子裏養壹兩頭豬或者幾只雞鴨,不屬於養殖場的性質,也不屬於上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