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五十二條(嚴重違法)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開除或者解聘處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五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有本法第十九條所列情形的,撤銷教師資格,終身不得申請教師資格,禁止執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公開發表違憲言論,損害黨和國家聲譽的;(二)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嚴重損害教育公平的;(三)品行不良,嚴重損害教師形象的;(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嚴重損失,或者強迫、誘導學生接受有償補課的;(五)嚴重侵犯學生合法權益,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後果的;(六)與學生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七)其他嚴重違反教師職業行為準則和其他職業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