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區紅山路245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服務窗口壹樓)
2.香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香洲區教育路24號
3.金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金灣區行政辦公大廳
4.鬥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鬥門區井岸鎮中興南路477號
5.高欄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高欄港區港務大樓417室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暫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