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體檢;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投訴和申訴;
(四)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壹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壹)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限制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限制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遵守國家對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限制;
(九)法律法規限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