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登記。未經依法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同銷毀公開發行的證券。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公司發行新股的首次公開發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2.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3.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汙、賄賂、挪用資金的行為。
侵犯財產、侵占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