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共青團組織和誌願者組織的有關規定。
2.每位註冊誌願者根據個人意願選擇參加至少壹個誌願服務項目或活動,每年累計參加誌願服務時間不少於20小時。
3.履行誌願服務承諾,完成誌願服務任務,傳播誌願服務理念。
4.自覺維護共青團組織、誌願者組織和誌願者的形象。
5.在誌願者職責範圍內,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6.自覺抵制作為誌願者的任何營利性活動或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行為)。
7.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權利:
1,根據自己的意願、時間、能力等條件,選擇參加誌願服務活動。
2、獲取與誌願服務活動相關的信息和培訓。
3、獲得與誌願服務活動相關的必要條件或保障。
4.向誌願服務活動的組織者提出意見和建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我國《註冊誌願者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共青團組織和誌願者組織的有關規定。
2.每位註冊誌願者根據個人意願選擇參加至少壹個誌願服務項目或活動,每年累計參加誌願服務時間不少於20小時。
3.履行誌願服務承諾,完成誌願服務任務,傳播誌願服務理念。
4.自覺維護共青團組織、誌願者組織和誌願者的形象。
5.在誌願者職責範圍內,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6.自覺抵制作為誌願者的任何營利性活動或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行為)。
7.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