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擅自維修或改裝供暖設備是違法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青島市供熱條例》:
第二十壹條住宅和公共* * *建築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整改、維修、調試等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供熱單位承擔供熱設施保修責任,並向供熱單位預付相應的維修費用。
供熱設施保修期不得少於兩個采暖期。保修期內,供熱設施出現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供熱設施保修期不受兩個采暖期的限制。
第三十九條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排水閥、排氣閥,改裝、增設暖氣片和供熱管道;
(二)擅自擴大用熱範圍和改變用熱性質的;
(三)擅自排放或接入供熱蒸汽和熱水;
(四)其他危及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用戶確需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的,應當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並按照供熱單位提出的技術要求進行改動。
擴展數據:
其他相關規定:
根據《青島市供熱條例》:
第四十六條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改裝、拆除、移動供熱設施;
(二)擅自挖掘、取土、爆破等。在規定的供熱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
(三)向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易堵塞物質或者雨水、汙水;
(四)擅自利用熱力設施與供熱管網連接;
(五)擅自開啟或關閉供熱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六)其他損壞供熱設施的行為。
青島政務網-青島供熱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