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主播只簽了合作協議,沒有合同。

主播只簽了合作協議,沒有合同。

法律分析:

網絡主播與合作公司簽訂藝人獨家合作協議,通過合作公司的包裝推薦,在第三方直播平臺註冊自己,從事網絡直播活動,根據合作協議賺取直播收入。由於合作公司未對網絡主播實施人身隸屬的勞動管理行為,網絡主播從事的直播活動不屬於合作公司的業務,基於合作協議取得的直播收入不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具有經濟隸屬關系的勞動報酬。因此,兩者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網絡主播基於勞動關系提出的各種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 上一篇:我終於知道為什麽日本法律規定女生不許穿了。
  • 下一篇:磚房和平房有什麽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