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紀檢監察機關關於處理自首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條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壹)在初步核實階段,尚未向紀檢監察機關主動投案的;
(二)在紀檢監察機關談話、詢問過程中,主動交代紀檢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情況的;
(三)因傷病等客觀原因無法投案,先委托他人主動表示願意投案,或者通過信函、網絡、電話、傳真等方式主動表示願意投案,再到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
(四)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潛逃後主動投案,包括在被通緝、被逮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五)經查證準備自首,或者正在被有關機關逮捕歸案途中的;
(六)雖不完全出於本人主動,但經他人勸說,陪同投案的;
(七)其他應當視為自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