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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首認定和處理的規定

法律分析:黨員和被監督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犯罪,尚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或者未被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約談,或者未采取留置措施,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的;涉案人員涉嫌受賄犯罪、* *違法職務犯罪、職務犯罪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或者雖已掌握,但未被紀檢監察機關詢問、審查、調查、約談或者采取留置措施,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自首的。

法律依據:《紀檢監察機關關於處理自首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條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壹)在初步核實階段,尚未向紀檢監察機關主動投案的;

(二)在紀檢監察機關談話、詢問過程中,主動交代紀檢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情況的;

(三)因傷病等客觀原因無法投案,先委托他人主動表示願意投案,或者通過信函、網絡、電話、傳真等方式主動表示願意投案,再到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

(四)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潛逃後主動投案,包括在被通緝、被逮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五)經查證準備自首,或者正在被有關機關逮捕歸案途中的;

(六)雖不完全出於本人主動,但經他人勸說,陪同投案的;

(七)其他應當視為自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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