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贈與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這種行為的本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行為壹般是通過法律程序完成的,即簽訂贈與合同這種合同屬於非契約性合同,顧名思義,只要“承諾”就可以“成立”。基於合同的承諾,贈與人將來可以取得的財產,雖然在他作出遺囑表示時並未實際取得,但也可以成為贈與合同的“標的”。贈與是指單方轉讓“標的物”,不支付利息,也不償還本金。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和單方合同,即贈與人無償給付利益,受贈人不承擔任何給付義務即可獲得利益。這種合同關系導致嚴重違反公平和同等價值賠償的原則。因此,為了平衡贈與人和受贈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贈與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盡力采取措施給予贈與人優惠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661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有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