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建立全國統壹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定本地區統壹的應急信息系統,收集、存儲、分析、傳遞突發事件信息,實現與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的應急信息系統互聯,加強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交流和情報合作。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專業機構應當通過各種渠道收集突發事件信息。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