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聚餐者,由村委會或居委會疫情防控人員勸返。不聽勸告,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處以行政拘留、罰款。如果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拒絕隔離,參加聚餐,將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疫情期間哄擡物價的,當事人可撥打12315投訴或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構成非法經營的,也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處理。
對疫情防控期間非法組織集體聚餐的組織者、承辦者及其他相關責任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